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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肉夹馍协会针对“老潼关”商标无效宣告,北京高院二审改判|判决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5-23

潼关肉夹馍协会针对第19216055号“老潼关”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国知局认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维持商标注册;

引证商标:

诉争商标:

潼关肉夹馍协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潼关肉夹馍协会向北京高院上诉,

北京高院改判认为:

1.诉争商标由汉字“老潼关”构成,其中“潼关”系我国陕西省下辖的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诉争商标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即使“潼关”也具有潼关县当地一古城景点“潼关城”的含义,但该含义的知名度远低于“潼关”作为县级行政区划的含义,相关公众通常会将其理解为潼关县,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地名相区分。因此,诉争商标在“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诉争商标由汉字“老潼关”构成,考虑到“潼关肉夹馍”已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取得注册,西安同辉公司并非来自潼关县,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夹馍”商品关系较为密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产地、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诉争商标“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3.“潼关肉夹馍”是发源于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的一种特色小吃,其商品质量与该县的自然环境因素密切相关......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夹馍”商品的相关公众存有较大的重合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西安同辉公司提供服务的产地、方法及内容产生混淆,并误认为其具有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成员资格,进而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真实地产生误认,不属于善意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诉争商标在“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附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2)京行终3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和平路北段十三花肉夹馍店。

法定代表人:王华锋,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争战,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丹,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尚,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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