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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县法院首例知识产权案-积石山某超市冒用华联商标被判赔3.5万

来源:河州快讯 作者: 时间:2022-6-27

近日,临夏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这也是自全州知识产权案件指定管辖以来,临夏县法院受理的首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成立,为上市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该公司第5345627号商标、第5825607号“华联超市”商标、第5825608号图形商标均处于合法有效期内,被告为积石山县吹麻滩某超市。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立即拆除门头招牌“华联”字样、立即停止在收款码主体上使用“华联”,停止使用含有“华联”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积石山县吹麻滩某超市在经营期间,未经允许,在其门头上突出使用了“华联”文字商标,在其购物袋、货架、网络购物小票上使用了“华联”商标,侵害了原告“华联”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将店名更名为“积石山县某食品销售店”,并更换了门头。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于2022年6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维权合理费用等3.5万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他人商标,不仅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坑害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必须坚决制止并予以打击。广大市场经营主体须增强知识产权权利意识,诚实守信,合法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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